(1)存款人更改名称,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,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,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。 (2)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、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,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。 (3)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。 (4)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,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受理。 (5)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予以受理,并向申请人出具受 理通知书;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。 (6)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,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。 (7)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,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。 (8)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,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。 (9)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,将开庭日期、地点书面通知双方•人。
|